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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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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北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联系广大校友,继承和发扬湖北大学的光荣传统和“日思日睿,笃志笃行”的校训精神。坚持:“三服务”(服务地方,服务学校,服务校友)的原则,增进友谊,团结协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献策献力;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湖北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建、健全各地校友会组织,办好《校友通讯》:

(二)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和其他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

(三)发挥多学科优势,组织信息交流、参观访问、学术探讨,开展教育、科技咨询服务,协助开展联合办学等活动;

(四)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努力完成学校交办事宜;

(五)创造条件,积极开展海内外校友的横向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必须是湖北大学校友。

湖北大学校友,系指曾在三十年代的湖北省立教育学院(1931—1944年春)、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国立湖北师范学院(1944年一1949年)、武汉解放后建立的湖北省教育学院(1949—1952年9月)、湖北省教师进修学院(1952年10月一1954年夏)、湖北师范专科学校(1954年夏一1957年8月)、武汉师范专科学校(1956年春一1958年8月)、武汉师范学院(1958年8月一1984年9月)和现在的湖北大学以及上述学校各个时期所办的普通全日制、高级班、师训部(所)、专修科、函授班、夜大、业大等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和活动可随时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参加学校和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关心、支持学校;

(五)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学校发展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理事会部分成员人选以任职职务为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自动成为本会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人选以任职职务为准,会长由湖北大学校长担任,秘书长由校友工作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校友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学校校友工作部门,其任务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定校友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处理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四)与各地各类校友会联络,并协调开展工作;

(五)联络校友、服务校友、学校和社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海内外各地、市、州、县的校友,可根据校友分布情况,报经本会批准成立当地校友分会。校友也可根据行业、群体划分,报经本会批准成立不同形式的校友组织。校友会分支机构可遵守本会自定章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济来源:

(一)学校资助;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